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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495号原告张某,女,1989年1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委托代理人詹庆喜,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男,1983年2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本院在审理张某诉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顾峰华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勇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