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495号原告张某,女,1989年1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委托代理人詹庆喜,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男,1983年2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本院在审理张某诉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顾峰华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勇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