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张初字第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吴玉丽与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贾家滩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丽,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贾家滩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未民张初字第00360号原告吴玉丽,女,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宽门,男,西安市未央区张家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贾家滩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申春立,村主任。原告吴玉丽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贾家滩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玉丽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宽门,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贾家滩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贾家滩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按缺席处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玉丽诉称,其系贾家滩村民,从出生至今户口一直在该村,1985年5月其与安徽省砀山县良梨镇暗楼村村民王公保结婚,并未将户口迁出。2010年3月8日其与王公保协议离婚,离婚后就回到贾家滩村居住至今。2012年1月份,贾家滩村按村民人口分配给每个村民200元(以购物卡形式),却未给其分配。其认为被告侵犯了其合法财产权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分配款200元;2.诉讼费被告承担。被告贾家滩村委会未到庭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吴玉丽系被告村村民,1985年5月,原告吴玉丽与安徽省砀山县良梨镇暗楼村村民王公保结婚,婚前一直享受被告村的村民待遇。2010年3月8日,二人办理了离婚登记。期间原告户籍一直在被告村,并未迁出。2012年1月份被告以购物卡形式分配给每位村民200元,未给原告吴玉丽分配。原告索要无果,诉至本院,形成诉讼。诉讼中,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能成立。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电话追记笔录,原告户籍证明,原告户口本,良梨村委会证明,离婚协议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分配的,村委会分配经济利益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分配经济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本案原告吴玉丽户籍登记在被告贾家滩村,现其与外地农民离婚,具有被告村村民资格,理应享受同等村民待遇。被告贾家滩村委会向其村民分配200元,理应向原告按照同等村民待遇予以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贾家滩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玉丽2012年1月份分配款2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吴玉丽已预交),由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贾家滩村委会承担。被告于付上款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锐代理审判员 白 锋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