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原告易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浦民初字第89号原告易某,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浦北县。委托代理人黄某某,浦北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某某,女,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宁县人,农民,住浦北县。原告易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善钦、审判员阮耀新、人民陪审员黄海升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黎黎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易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某某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对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易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于2001年8月4日登记结婚。2002年10月25日生育长女易某凤,2004年12月16日生育次女易某萍。2005年被告外出打工,并偶尔与原告联系,了解家庭情况等。2006年以后至今,被告既没有回家,也没有与原告联系和来往。原告多方寻找被告的下落,但都没有音讯。原、被告长期夫妻分居至今七年,双方也没有履行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婚后,原、被告也没有夫妻共同的财产和债权债务。为此,原告遂于2012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原告易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2、婚生女儿易某凤、易某萍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共400元给原告,直至女儿18周岁止。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邓某某既没有答辩,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明,200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于2001年8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至2005年夫妻感情尚好,2002年10月25日生育长女易某凤,2004年12月16日生育次女易某萍,现两个女儿随原告一起生活。2005年3月份,被告外出打工,一直没有回家,也没有与原告联系和来往。原告多方追寻被告,但都没有音讯,夫妻分居至今。另查明,原告从事木工行业,每月有5000至6000元的经济收入。原、被告婚后没有夫妻共同的财产和债权债务。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原告的户口簿、北通镇中屯村委会证明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至2005年夫妻感情尚好。只是由于被告从2005年3月外出打工后,去向不明,夫妻间没有联系和来往,夫妻感情淡化,双方分居至今七年之多,和好���望。可见,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到了确已破裂程度。因此,原告易某诉请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理由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被告婚生女儿易某凤、易某萍的抚养问题。由于被告外出打工多年且去向不明,婚生女儿不适宜由其抚养。而且,原、被告的婚生两个女儿也一直跟随原告一起生活,其女儿易某凤也愿意与原告生活。同时,原告每月也有5000多元经济收入,具备抚养女儿的条件和能力,对其女儿的健康成长更为有利,故此,原、被告的婚生女儿易某凤、易某萍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两个女儿的抚养费为每月400元,符合原、被告双方的实际情况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给原告的两个女儿,直至其女儿18周岁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易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二、原、被告的婚生女儿易某凤(2002年10月25日出生)、易某萍(2004年12月16日出生)由原告易某抚养,被告邓某某从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分别支付抚养费200元给原告易某,直至女儿易某凤、易某萍18周岁止。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易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善钦审 判 员 阮耀新人民陪审员 黄海升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黎 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