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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环民初字第0058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崔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环民初字第00580号原告董某某。被告崔某某。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李丽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崔某某于2011年10月9日向我书写借条一张,借款20000元,约定借期一年,但到期后,被告并未按期归还借款。现请求被告归还我借款2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我给原告董某某书写借条一张,借款20000元属实,但后我经原告委托给其买土地,将该款支付了定金后,原告反悔,定金现未要回,故我现在无钱归还原告欠款。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9日崔某某向董某某书写借条一张,借款20000元,约定借期一年,到期后,被告崔某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应按约定归还原告借款。被告称其受原告委托给原告买地之事,无证据证实,故其辩解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崔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归还原告董某某借款本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475元,由被告崔某某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丽丽二0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自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