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法执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李龙兴申请执行张建武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龙兴,张建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163号申请执行人李龙兴,男,195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建武,男,196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08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龙兴于2012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建武清偿纸箱款4807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51元,执行费62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建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本院认为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临法执字第0016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 杰审 判 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陈双红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