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秀民一初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刘芳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安徽中信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安徽中信货运有限公司,谢广银,吴宋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秀民一初字第00181号原告:刘芳,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方存山,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被告:安徽中信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何德仁,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谢广银,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被告:吴宋芝,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芳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安徽中信货运有限公司、谢广银、吴宋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芳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安徽中信货运有限公司、谢广银、吴宋芝的起诉,并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刘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刘芳负担。审 判 长 马慧雯审 判 员 卓胜龙人民陪审员 孙华春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