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民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青岛新城市安居物业管理中心与周遵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新城市安居物业管理中心,周遵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民初字第457号原告青岛新城市安居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即墨市通济区振华街***号。法定代表人芦吉航,经理。委托代理人蓝孝峰,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遵锋。原告青岛新城市安居物业管理中心与被告周遵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新城市安居物业管理中心撤回对被告周遵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新城市安居物业管理中心负担。审判长 张 先 辉审判员 唐凤辉审判员梅福本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江 婷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