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一初字第0077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赵建民、赵亚群、赵润民与北京德商时代商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民,赵亚群,赵润民,北京德商时代商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未民一初字第00774号原告赵建民,男。原告赵亚群,女。共同委托代理人邱海,男。原告赵润民,男。共同委托代理人邱海,男。被告北京德商时代商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兴旺,男,北京德商时代商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总经理,住该公司。原告赵建民、赵亚群、赵润民与被告北京德商时代商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建民、赵亚群共同委托代理人邱海,被告北京德商时代商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郭兴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建民、赵亚群诉称,其与赵润民均系王秀荣子女,其母于2011年1月23日去世,生前给被告借款11.9万元,现因母亲去世,其作为合法继承人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承认借款属实,称因借款人的突然去世,致使借款无法归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表示尊重法院判决,但不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理查明,原告三人之母王秀荣生前于2010年1月1日与被告北京德商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由王秀荣借款48800元给被告,借款贰年,同月25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由王秀荣借款70200元给被告,借款期限为一年。后王秀荣于2011年1月22日因病死亡,其丈夫赵伯平已于2005年9月因病死亡,留有子女三人,现原告赵建民、赵亚群、赵润民作为合法继承人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庭审中,被告承认借款属实,对二份借款协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本案赵润民下落不明无法调解。上述事实,有借款协议、死亡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村委会证明、民政局证明、谈话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三原告之母王秀容(已故)与被告所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愿表示,合法有效,现三原告作为王秀容合法继承人诉请被告偿还借款应予支持。关于利息一节,被告同意按照公司规定利息支付,同时要求受理费应由原告承担,原告表示同意,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德商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赵建民、赵亚群、赵润民人民币11.9万元。(其中48800元按双方约定利率从2010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其中70200元按双方约定利率从2011年1月25日起至2012年1月24日止)。如果被告北京德商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同创代理审判员 王蔚代理审判员 刘涛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滢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杨滢送达时间:2013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