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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贵执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池州市申马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池州市诚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州市申马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省池州市诚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0408号申请执行人:池州市申马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永保,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池州市诚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费章胜,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池州市申马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池州市诚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2)贵民二初字第00423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省池州市诚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2900元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单位账号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红梅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江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