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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一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西民一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一初字第219号原告黄某某。被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易某某。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忠林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3年4月15日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被告李某某因急需资金,于2007年9月向原告借款23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交由原告收执,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只偿还了原告10000元,尚欠13000元一直未偿还,并三次出具新借条确认剩余借款。原告起诉后,被告通过其所在单位偿还了原告3000元,剩余10000元至今未归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某辩称:对于原告诉请的借款事实及数额没有异议,但是被告所在单位已经扣除3000元给原告,现只剩10000元未偿还。被告现在没有能力偿还欠款,被告另欠杨某某40000余元,杨某某已申请法院冻结被告的退休金,每月只留1000元生活费,欠杨某某的40000余元借款需近4年的时间才能偿清,之后才能偿还原告的欠款。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向原告借款23000元,到2008年9月,被告仅偿还了原告10000元,并于2008年9月6日出具新借条一份交由原告收执。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偿还该笔借款,并分别于2010年7月、2011年5月向原告出具新借条两份确认了该笔借款。原告起诉后,被告另偿还了原告3000元,余下10000元被告一直未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借款23000元,在原、被告之间已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上述借款,但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到现在尚欠10000元未偿还,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欠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规定,原告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某偿还原告黄某某借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12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某某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郑忠林人民陪审员  黎细石人民陪审员  朱进德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龙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