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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钟民初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阚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钟民初字第1287号原告李某,女,19XX年X月XX日生。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系原告弟弟),男,19XX年X月XX日生。被告阚某,男,19XX年X月XX日生。委托代理人吴某,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诉被告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范仁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双方于19XX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XX年X月登记结婚,19XX年X月生一子阚某某。婚前由于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等原因,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为了家庭和孩子忍屈受辱,但被告不但不改正,反而打骂得更凶。致使原告思想上受到压抑,精神上受到摧残,身体受到严重伤害,至今无家可归已有11年之久。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已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因双方缺乏沟通,常为家庭事务争吵。2010年双方在发生争吵后,原告离家外出居住。被告也常带着儿子去寻找,但原告避而不见。希望原告以家庭和孩子为重,慎重对待婚姻。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及为了孩子,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双方于19XX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XX年X月登记结婚,19XX年X月生一子阚某某。婚后双方因家庭事务、缺少沟通而产生矛盾。2010年双方因家庭事务发生争吵后,原告离家外出居住。2013年4月23日,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则不同意离婚,由于双方各执己见,致使调解未成。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因家庭事务、缺少沟通而产生矛盾。现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应给予被告和好的机会。双方今后只要理智、理性地对待共同生活中产生的矛盾,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多为家庭考虑,夫妻感情是可以改善的。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阚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范仁涛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嵇筱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