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杨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利某与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某,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杨民初字第151号原告利某。被告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某诉被告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已在博罗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在博罗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温觉忠二0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明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