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羊民初字第202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玲,马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青羊民初字第2029号原告赵文玲。被告马军。原告赵文玲与被告马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文玲,被告马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文玲诉称:2012年1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成都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车辆成交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原告将自己所有的车辆(车牌号:川AL49**,发动机号:208217959S,车架号:LZWPBCH0721061841)转让给被告,随即原告即把车辆交付给被告,被告也支付了车辆价款。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配合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推脱,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这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2.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马军辩称:我只是代替老板签了协议,车辆也不是我卖的,也不是我买的,当时我们也要求原告来进行过户,但原告一直没有来过户。该车辆也是车行购买的,当时购买的价格是1000元,车辆也有很多问题,中间修缮等耽误了一段时间,后来我的同事将车辆出卖给了第三人,是我们车铺卖的,具体卖给谁也不是很清楚。协助过户我没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成都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车辆成交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将自己所有的柳州五菱牌车(车牌号:川AL49**)转让给被告,协议还约定该车如需办理过户事宜,过户费由被告方承担,过户时双方应主动配合办理转户所需手续,随后原告即把车辆交付给被告,被告也支付了车辆价款。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配合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一直未办理。原告遂于2013年4月2日起诉来院。同时查明,赵文玲未向本院提交20000元损失的相关证据。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车辆成交协议书》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赵文玲与马军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对马军的辩称意见,因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赵文玲主张违约损失20000元的主张,因其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川AL49**五菱汽车归马军所有,马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赵文玲办理过户手续;二、驳回赵文玲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马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波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锦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