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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谢刑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岳某某犯强奸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谢刑初字第00078号公诉机关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岳某某(别名谢伟),男,1992年11月24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被告人岳某某因涉嫌强奸罪,2012年10月29日被扭送至公安机关,2012年10月3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某某犯强奸罪一案,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5日下午,被告人岳某某与葛某某及其同学王某等人在谢家集芳草园巴比伦溜冰场相识,后葛某某与岳某某互相留了联系方式。次日下午,双方再次相约来到溜冰场溜冰,晚饭后,有人提议到旅社开房间打牌,后到了谢家集区精神病医院附近的祥和旅社,六人开了二个房间,被告人岳某某与葛某某同居一张床,2012年10月2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强行与葛某某发生性关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1.书证: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2.淮南新华医院出具的门诊病历;3、证人秦某、王某某、武某、陆某、刘某某、曹某某、胡某证言;3.被害人葛某某陈述;4.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其尚能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岳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9日起至2015年12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 霞人民陪审员  宋亚莉人民陪审员  张清兰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