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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民执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西纳维斯(杭州)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与黄云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纳维斯(杭州)服装服饰有限公司,黄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迎民执字第00103号申请执行人西纳维斯(杭州)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鸿兴路411号。法定代表人应仁忠,总经理。被执行人黄云飞,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太原市迎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并民终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权利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并民终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亚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