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商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陈汉新与徐祥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汉新,徐祥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商初字第312号原告:陈汉新。委托代理人:李向玲。被告:徐祥珠。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汉新与被告徐祥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汉新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汉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陈汉新承担。审 判 员 张培红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支 培 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