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雷明涛与拉萨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不服劳动教养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明涛,拉萨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城行初字第1号原告雷明涛,男,汉族,1977年3月出生,重庆市垫江县人,现在堆龙德庆县劳教所接受劳动教养。委托代理人张月辉,西藏源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拉萨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次仁旺堆,主任。委托代理人田宿昆,拉萨市公安局执法监督支队政委。委托代理人张永明,拉萨市公安局执法监督支队应诉科主任。原告雷明涛诉被告拉萨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不服劳动教养决定一案,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雷明涛于2013年5月10日向我院递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雷明涛在本案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明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明涛承担。审判长 徐 翠 玲审判员 次 拉审判员 索朗德吉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