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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商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纪洪磊与戚建成、俞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洪磊,戚建成,俞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753号原告:纪洪磊。被告:戚建成。被告:俞琪。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洪磊诉被告戚建成、俞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洪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纪洪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洪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纪洪磊负担。审 判 员 傅志君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