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445号上诉人徐振鹏与被上诉人徐国章、原审第三人甘奕光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振鹏,徐国章,甘奕光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4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振鹏。委托代理人:蒙宝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国章。委托代理人:韦佳炫。原审第三人:甘奕光。上诉人徐振鹏因与被上诉人徐国章、原审第三人甘奕光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横县人民法院(2012)横民一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徐振鹏及其委托代理人蒙宝林,被上诉人徐国章的委托代理人韦佳炫及原审第三人甘奕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横县人民法院(2012)横民一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横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上诉人徐振鹏已预交),本院退回上诉人徐振鹏。审 判 长 付 浩审 判 员 刘 萌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骆春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