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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永商初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徐正豪与章之敏、吴笑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正豪,章之敏,吴笑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1040号原告:徐正豪。被告:章之敏。被告:吴笑恋。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正豪与被告章之敏、吴笑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正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原告徐正豪负担。审判员  丁克平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凯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