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永商初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徐正豪与章之敏、吴笑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正豪,章之敏,吴笑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1040号原告:徐正豪。被告:章之敏。被告:吴笑恋。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正豪与被告章之敏、吴笑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正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原告徐正豪负担。审判员 丁克平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凯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