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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六安市金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叶礼文、陈世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金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叶礼文,陈世华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147号原告:六安市金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六安市佛子领路。组织机构代码证:00322656-6。法定代表人:朱明,局长。被告:叶礼文,女,1964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被告:陈世华,女,194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金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被告叶礼文、陈世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纷一案中,原告六安市金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3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六安市金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撤诉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市金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40元减半收取,计5220元,由原告六安市金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审 判 长  袁刚锋审 判 员  何修胜人民陪审员  汪家玲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