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商民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水县支行诉被告买莉、钱金林、李群超、王亚磊、刘新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水县支行,钱金林,买莉,李群超,王亚磊,刘新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民初字第64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水县支行。住所地:商水县行政路中段2号。单位负责人:张敏。被告钱金林,男,汉族,49岁,在商水县防疫站工作。被告买莉,女,回族,42岁,住周商路毛楼村。被告李群超,男,汉族,27岁,住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路西段现代城西侧12-15号。被告王亚磊,男,汉族,33岁,住周口市川汇区蔬菜乡前王村三组。被告刘新光,男,汉族,33岁,住川汇区李埠口乡苑寨村10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水县支行诉被告买莉、钱金林、李群超、王亚磊、刘新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水县支行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钱金林的工资(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钱金林的工资(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被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勉审判员 王宁华审判员 李运科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树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