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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卓主考与李仕春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主考,李仕春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258号原告:卓主考,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公务员,住古田县。被告:李仕春,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无业,住古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卓主考诉被告李仕春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卓主考以与被告李仕春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仕春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主考撤回对被告李仕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卓主考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宁国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守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