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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穴民初字第0148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游宝峰与游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宝峰,游晓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穴民初字第01483号原告:游宝峰,男,1979年5月7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穴市。被告:游晓明,男,36岁,汉族,务工,住武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游宝峰诉被告游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游宝峰于2013年5月12日以被告游晓明还清欠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游宝峰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宝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游宝峰负担。审判员  王怀军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阮新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