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彭法民初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杨波与彭建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波,彭建明,重庆众途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0320号原告杨波,男,生于1985年11月10日,汉族,重庆市涪陵区人,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培东,重庆碧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建明,男,生于1972年2月16日,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居民。被告重庆众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金桥镇金灵庙**号。组织机构代码:58016012-2。法定代表人简金成,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华路***号重庆国际商务中心**楼及16F-1、16F-4。组织机构代码:77849406-4。负责人刘立,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国群,重庆德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波诉被告彭建明、重庆众途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途物流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重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文元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13年4月9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波之委托代理人陈培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建明、众途物流公司、阳光财险重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后本案因案情所需,于2013年4月1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杨波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经协商由保险公司直接予以赔偿,如因保险公司未能解决则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5.5元(原告杨波已预交),由原告杨波负担。审 判 长 文元兴代理审判员 陈栋良人民陪审员 严昌旭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亚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