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濉执字第00151-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马建军与孙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建军,孙斌,张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濉执字第00151-3号申请执行人:马建军,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孙斌,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张婷,女,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的濉溪县人民法院(2012)濉民一初字第019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斌的存款772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文代理审判员 周 瑜代理审判员 李 锋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陶勇祥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