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靖桥商初字第002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靖江市腾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朱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腾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朱丽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泰靖桥商初字第0026号原告靖江市腾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进。委托代理人陈网德。被告朱丽敏。原告靖江市腾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丽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网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10月22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5000元,约期于2010年4月归还。2010年2月12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40000元。上述借款共计65000元,被告至今分文未还。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65000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腾飞公司现金25000元;收款人,朱丽敏;09年10月22日。此借条于2010年4月份归还;朱丽敏;2010年2月9日。2、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腾飞公司40000元;借款人,朱丽敏;2010年2月12日。被告未答辩亦未举证。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后,既未到庭应诉亦未书面答辩,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根据原告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可以确认原告主张的事实。被告向原告借款后,理应及时归还,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丽敏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靖江市腾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借款65000元。本案受理费142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162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于履行上述判决确定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142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帐号:20×××88)。审 判 长 刘炳涛审 判 员 展 飞人民陪审员 朱灿根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雅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