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花民一初字第0081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马鞍山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汪拎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汪拎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0819号原告:马鞍山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张安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大华,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善俊,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拎保,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拎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鞍山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公告费及补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鞍山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晔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家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