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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民一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博罗县人民医院与黄小孬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县人民医院,黄小孬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惠博法民一初字第126号原告博罗县人民医院。住址: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罗阳镇西六路**号。法定代表人赵叶平。委托代理人李伯强,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黄小孬,男,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原告博罗县人民医院诉被告黄小孬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博罗县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李伯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小孬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博罗县人民医院诉称,被告因意外事故2012年5月22日在原告单位住院治疗,于2012年11月1日治愈出院。住院期间,被告已支付部分医疗费,但还剩8672.7元的费用没有支付,原告多次追讨,但被告都一直没有理睬,原告为了维持正常的医疗活动费用,同时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小孬支付原告垫付的医疗费8672.7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小孬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辩及提供有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日,被告黄小孬因发生意外事故后,被送到原告处住院治疗(住院号:0028713),住院治疗时间为2012年5月22日至2012年11月1日,共163天,治疗费为73172.7元,其中已预交64500元,仍欠原告医疗费8672.7元。由此引发纠纷,原告遂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被告因意外事故在原告处住院治疗,有诊断证明书、住院病案、费用证明及出院证为证,本院对此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在原告处住院共用治疗费为73172.7元,其中已预交64500元,仍欠原告医疗费8672.7元,有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及费用证明为证,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医疗费8672.7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书面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及抗辩的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和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小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拖欠原告博罗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费8672.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黄小孬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晓君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 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