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杨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141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3)10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张小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8日22时许,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聚赌,后民警根据举报线索至宝安区松岗街道朗下新村3巷7号查获一利用扑克牌赌“三公”的赌档,当场抓获该赌档的老板被告人杨某,并查获涉嫌赌博的违法人员21人,缴获疑似赌资人民币14,550元、赌具扑克牌一副。经查证,被告人杨某在其所经营的麻将馆内设局以赌“三公”的方式容留他人赌博,其从中抽水,每局人民币10元。至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查获时为止,被告人杨某已开设该赌场半个多月,主要是在周某、日开,每天盈利约人民币一千余元不等,平某为其贵州同乡至其麻将馆聚赌。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后依法将涉嫌赌博的违法人员唐某等多人予以行政拘留及罚款等处罚。涉案赌资已被没收。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告人供述、证人吴某乙、陈某甲、杨某乙、唐某、陈某乙、补某、李某、吴康丽某的证言、物证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真实、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3年1月18日起至2013年7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龚 振 京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玉 婷书记员 张幼双(兼)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