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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民二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广西久茂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梁河山、许国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久茂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梁河山,许国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二初字第86-1号申请人广西久茂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白沙大道55号B幢10-12号。法定代表人仇广,总经理。被申请人梁河山。被申请人许国密。本院受理原告广西久茂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梁河山、许国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以其所有的挖掘机作为担保,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梁河山名下车牌号为桂P×××××小型汽车。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梁河山名下车牌号为桂P×××××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一年,自2013年5月13日起至2014年5月13日止。二、查封申请人广西久茂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用于担保的久保田牌挖掘机一台(型号KX163,设备编号:60433)。查封期限一年,自2013年5月13日起至2014年5月13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玉明凯审判员  王亦民审判员  韦兆开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上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