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南民催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7-06

案件名称

上海精密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精密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催字第4号申请人上海精密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家汇区喜泰路255号G座2楼。法定代表人沈巍,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立东,男,1979年4月28日生,汉族,现住上海市。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申请人上海精密科学仪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3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GA/0102358577号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人民币12740元,出票人为唐山银帆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唐山华丽陶瓷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精密科学仪器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中信银行唐山分行账务中心请求支付。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鹏程审 判 员  汪素兰代理审判员  李杭泽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