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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邹商初字3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刘延俊与黄锡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延俊,黄锡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邹商初字35号原告刘延俊。委托代理人李长青。被告黄锡洪。委托代理人张光明。委托代理人潘爱香。案由:解除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解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延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延俊承担。审判长 许 敏审判员 吕 洁审判员 张苗苗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艳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