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执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宋光明侵权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光明,赵善玉,殷晓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1312号申请执行人:宋光明���委托代理人:隋宾超,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赵善玉。被执行人:殷晓菲。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宋光明与被执行人赵善玉、殷晓菲侵权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宋光明支付案件款22392.18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3791.93元,余款18600.25元,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南市人民法院(2012)胶南民初字第38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王连敬审判员 周佳友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兆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