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法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韦╳武与被告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x武,韦x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法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韦x武。被执行人韦x强。原告韦x武与被告韦x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3年12月22日作出的(2003)东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韦x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韦x武借款本金7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8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韦x强没有履行,权利人韦x武于2004年3月31日第一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韦x强给付能力有限,仅给付申请执行人韦x武1000元,于2004年9月24日裁定终结该案的执行程序。2013年5月8日,权利人韦x武第二次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韦x强偿还借款本金6000元,案件受理费580元、执行费30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733元,共计15613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5月13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韦x武同意被执行人韦x强当日一次性偿还借款本息11000元,自愿放弃余下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613元;本次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韦x强自愿承担。以上协议已于当日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3)东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必勋审判员 班荣瀚审判员 韦承尤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韦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