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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宾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袁平诉陈健康、王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平,陈健康,王江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宾民初字第241号原告:袁平。被告:陈健康。被告:王江涛。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平诉被告陈健康、王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平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健康、王江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平申请撤回对陈健康、王江涛的起诉,是自愿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平撤回对被告陈健康、王江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袁平负担。审判员  黄咏生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