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执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安平县联社与张玉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13-72-1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玉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72-1号申请人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孟宪如,男,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玉温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013)安执字第7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玉温的银行存款9026元。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玉温的银行存款9026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振辉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