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一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雍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416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雍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150.00元。审判员 高智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房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