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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一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雍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416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雍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150.00元。审判员  高智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房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