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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洛南刑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中全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全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洛南刑初字第00059号公诉机关洛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中全,男,1997年8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六个月。2012年6月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洛南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刑诉(2013)第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中全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臻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中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2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王中全驾驶陕ED06**三轮汽车在洛南县城关镇柏槐社区二组水泥路段倒车时将赵某某撞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6时死亡。洛南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王中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无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中全拨打“110”报警,并保护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就民事赔偿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且履行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中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122警情综合表、户籍证明信、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及领条、刑事判决书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尸检报告;证人原某某、穆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冀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王中全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中全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中全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中全在肇事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中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延洛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