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昌民一初字第0048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牛某诉被告辽宁某热力设备有限公司、吴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辽宁某热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吴某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0487号原告牛某被告辽宁某热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诉被告辽宁某热力设备有限公司、吴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8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晓东二0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婧东-2---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