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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刑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严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长刑初字第0021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某,男,2012年12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长检刑诉(2013)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闫亚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严某通过网友认识班某某。2012年11月10日下午,被告人与班某某到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办西杨万村“楼上楼”餐馆找朋友玩耍,观看打麻将,约16时,班某某在下楼吃饭时,将自己携带的挎包交给严某保管。被告人明知包内装有现金45000元等物品遂生贪念。趁机携带巨额现金离开餐馆,关掉手机,乘坐出租车至渭南市火车站,再乘火车逃窜广东等地。被害人班某某回到餐馆找不到严某,随即报警。2012年11月24日被告人严某在福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查获到班某某的挎包、身份证、驾驶证等物品,包内现金45000元被挥霍一空。上述事实,被告人严某在开庭审理内亦无异议,且有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白某某、班某某、班某等人证言,提取笔录,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公安机关有关破案、抓获被告人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严某所犯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于2012年11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自此日起至被刑事拘留,依法应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严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黄 一审判员 孟选民审判员 郝海荣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浪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