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大悟民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付某与丁某变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丁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大悟民初字第00034号原告付某。被告丁某。委托代理人丁某甲,系被告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与被告丁辉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付某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没有规避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和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审 判 长  付松华审 判 员  郭 梅人民陪审员  赵 琛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