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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陶商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何秀峰与夏国兴、金彩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秀峰,夏国兴,金彩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陶商初字第183号原告何秀峰。委托代理人陈黄平。被告夏国兴。被告金彩璜。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秀峰与被告夏国兴、金彩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秀峰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何秀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秀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何秀峰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朱文亮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木聪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