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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王浩与唐山市古冶区习家套乡古冶东街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浩,唐山市古冶区习家套乡古冶东街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13号原告王浩,男,195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唐山市古冶区习家套乡古冶东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查常福,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学军,古冶区林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浩诉被告唐山市古冶区习家套乡古冶东街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浩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13元,减半收取2556元,由原告王浩负担。审 判 长 赵 彩 虹审 判 员 么 伟 利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欧阳丽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