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米民初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常宪岗诉张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宪岗,张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米民初字第00148号原告常宪岗(又名常海刚),男,汉族,农民。被告张宏飞,男,汉族,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宪岗与被告张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宪岗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宪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宪岗承担。审判员 张永智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红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