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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米民初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常宪岗诉张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宪岗,张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米民初字第00148号原告常宪岗(又名常海刚),男,汉族,农民。被告张宏飞,男,汉族,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宪岗与被告张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宪岗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宪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宪岗承担。审判员  张永智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红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