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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商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江苏东迈物流有限公司、何东南、江苏斯特姆赛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江苏东迈物流有限公司,江苏斯特姆赛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何东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鼓商初字第278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负责人龚小元,行长。委托代理人魏伯宝、凡莹,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东迈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东南。被告江苏斯特姆赛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东南。被告何东南,男,1970年2月1日生,汉族。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光大南京分行)诉被告江苏东迈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迈物流公司)、江苏斯特姆赛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特姆赛尔生物公司)、何东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光大南京分行委托代理人魏伯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迈物流公司���斯特姆赛尔生物公司、何东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光大南京分行诉称,2012年2月8日,原告与东迈物流公司、斯特姆赛尔生物公司、何东南分别签订综合授信协议、抵押合同、保证合同、贷款合同各一份,约定原告向东迈物流公司提供最高限额为900万元的授信额度,额度有效期自2012年2月9日至2013年2月8日止;东迈物流公司将其位于南京市白下区光华东街8号的四套房产抵押给原告,为其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斯特姆赛尔生物公司、何东南对东迈物流公司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还对还款期限、方式、利率、违约责任及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但东迈物流公司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能按约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东迈物流公司立即偿还��款本金900万元和截至2013年5月10日的利息109200元、罚息324130.91元、复利3932.79元,并继续支付2013年5月1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前所产生的罚息;判令东迈物流公司支付律师费168100元;判令斯特姆赛尔生物公司、何东南对东迈物流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令原告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被告东迈物流公司、斯特姆赛尔生物公司、何东南均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8日,光大南京分行与东迈物流公司签订综合授信协议一份,约定:自2012年2月9日至2013年2月8日,光大南京分行向东迈物流公司提供最高授信额度900万元的贷款。2012年2月9日,光大南京分行与东迈物流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东迈物流公司将其南京市白下区光华东街8号3幢103室、南京市白下区光华东街8号3幢104室、南京市白下区光华东街8号4幢101室、南京市白下区光华东街8号4幢103室四套房产抵押给光大南京分行,为其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抵押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和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同时,光大南京分行与东迈物流公司还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东迈物流公司将上述四套房产抵押给光大南京分行,该抵押合同已办理了抵押登记,光大南京分行已取得他项权证。同时,光大南京分行与斯特姆赛尔生物公司、何东南各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斯特姆赛尔生物公司、何东南对东迈物流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均为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和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该担保独立于光大南京分行为被担保债务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担保,光大南京分行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前无需首先执行其持有的任何其他担保(无论是物的担保还是人���担保)。2012年8月14日,光大南京分行与东迈物流公司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一份,约定:东迈物流公司向光大南京分行借款900万元,年利率为6.72%,贷款到期日为2013年2月13日;如东迈物流公司未能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光大南京分行有权收取罚息和复利,并由东迈物流公司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借款期限届满后,东迈物流公司未能按约偿还光大南京分行贷款本息,斯特姆赛尔生物公司、何东南亦未承担保证责任。截至2013年5月10日,东迈物流公司欠光大南京分行贷款本金900万元和利息109200元、罚息324130.91元、复利3932.79元。另查明,光大南京分行与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由该所指派律师魏伯宝代理光大南京分行进行本案诉讼,光大南京分行按照有关律师收费标准的规定支付该所律师代理费1681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光大南京分行举证的综合���信协议、最高额抵押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他项权证、最高额保证合同、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借据、欠款清单,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光大南京分行与被告东迈物流公司、斯特姆赛尔生物公司、何东南分别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最高额抵押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抵押合同已办理抵押登记,故上述合同均合法有效。光大南京分行按约将贷款借给东迈物流公司,而东迈物流公司未按约还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光大南京分行主张东迈物流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900万元和利息109200元、罚息324130.91元、复利3932.79元,并继续支付2013年5月1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前所产生的罚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由���东迈物流公司未按约还款,导致光大南京分行行使权利而发生的律师费由东迈物流公司负担。本案中,由于东迈物流公司未按约还款,光大南京分行为本案支出律师费168100元。故光大南京分行主张东迈物流公司承担律师费1681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本案中,东迈物流公司将其南京市白下区光华东街8号3幢103室、南京市白下区光华东街8号3幢104室、南京市白下区光华东街8号4幢101室、南京市白下区光华东街8号4幢103室四套房产抵押给光大南京分行,为其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斯特姆赛尔生物公司、何东南亦对东迈物流公司上述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并约定该担保独立于光大南京分行为被担保债务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担保,光大南京分行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前无需首先执行其持有的任何其他担保(无论是物的担保还是人的担保)。故光大南京分行主张在东迈物流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对东迈物流公司所有的南京市白下区光华东街8号3幢103室、南京市白下区光华东街8号3幢104室、南京市白下区光华东街8号4幢101室、南京市白下区光华东街8号4幢103室四套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主张斯特姆赛尔生物公司、何东南对东迈物流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予以支持。斯特姆赛尔生物公司、何东南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就其实际清偿部分有权向东迈物流公司追偿,或者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东迈物流公司、斯特姆赛尔生物公司、何东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东迈物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贷款本金900万元和利息109200元、罚息324130.91元、复利3932.79元,并继续支付2013年5月11日以后的罚息(从2013年5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罚息标准计算);二、被告江苏东迈物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律师费168100元;三、如被告江苏东迈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一)、(二)项债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有权对���告江苏东迈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南京市白下区光华东街8号3幢103室、南京市白下区光华东街8号3幢104室、南京市白下区光华东街8号4幢101室、南京市白下区光华东街8号4幢103室四套房产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江苏斯特姆赛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何东南对被告江苏东迈物流有限公司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江苏斯特姆赛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何东南在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清偿部分向被告江苏东迈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597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0977元,由被告东迈物流公司、斯特姆赛尔生物公司、何东南共同承担(鉴于光大南京分行已预交,东迈物流公司、斯特姆赛尔生物公司、何东南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光大南京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黄海宁人民陪审员  郭贤东人民陪审员  魏 雨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赵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