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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绍商终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与浙江达亨轻纺实业有限公司、何先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达亨轻纺实业有限公司,何先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钱丽玲,何烈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商终字第4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达亨轻纺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先永。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先永。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聪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负责人杨仁芳。原审被告钱丽玲。原审被告何烈森。上诉人浙江达亨轻纺实业有限公司、何先永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原审被告钱丽玲、何烈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2)绍诸商初字第1849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浙江达亨制衣有限公司、何先永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红波代理审判员  张 云代理审判员  吕瑜岚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玉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