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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绥民初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某、赵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赵某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绥民初字第00248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被告赵某某,女,汉族。被告赵某甲,男,汉族,系赵某某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赵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严祖国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