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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青执字第1406-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林强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艺品进出口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执字第1406-3号申请执行人林强。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艺品进出口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七星路137号。法定代表人黄坚。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青民二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8日以(2012)青执字第1406-2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名下所有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麻村小区62栋2单元211、212号房产,并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名下所有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麻村小区62栋2单元211、212号房产贰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全军审判员  黄 郁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