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虹商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1-31
案件名称
浙XX兴化学农药有限公司与宜昌丰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兴化学农药有限公司,宜昌丰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虹商初字第150号原告:浙XX兴化学农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兴宽。委托代理人:胡立明。被告:宜昌丰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冲。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兴化学农药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昌丰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XX兴化学农药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XX兴化学农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65元,由原告浙XX兴化学农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郑丽微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游西华 关注公众号“”